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海绵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并规字【2018】6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 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广,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的目标,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太原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类建设工程须按照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第三条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已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海绵城市指标的地块,按照批准的成果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其余地央分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域暂执行通则式管理,具体指标见附表一,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时,须出具符合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的海绵城市建设承诺书,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批复中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须提供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批复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情况说明,并取得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如发生 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7月30日
附表一 各类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一)
用地性质 |
居住 |
行政 办公 |
商业 金融 |
工业 仓储 |
道路交 通/市政 |
绿地 |
其他 |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
87 |
88 |
85 |
80 |
83 |
95 |
80 |
设计降雨量(㎜) |
25.2 |
26.4 |
23.1 |
19.2 |
21 |
39.4 |
19.2 |
附表二 各类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二)
用地性质 |
居住 |
行政 办公 |
商业 金融 |
工业 仓储 |
道路交 通/市政 |
绿地 |
其他 |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
70 |
73 |
68 |
60 |
65 |
90 |
70 |
设计降雨量(㎜) |
13.5 |
14.9 |
12.6 |
9.75 |
16 |
29.2 |
13.5 |
备注:
1.结合土壤,地形等建设条件,建设路一涧河路一卧虎山路以西区域执行附表一指标值,建设路一涧河路一卧虎山路以东区域执行附表二指标值;建设路一涧河路一卧虎山路以东区域开发强度大,基本消除湿陷性黄土的建设项目鼓励参照附表一标准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2.水系项目不作要求 3.兼容性用地以主要用地类型指标值为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加油站用地不纳入指标管控范围。 4.新建、改造道路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按照《山西省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海绵城市工程标准设计图集》(DBJ04-40-2017)进行图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原则上主干路不低于70%,次干路不低于60%。 5.既有项目海绵化改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实际建设条件和具体设计方案由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审查确定,可按65%-81%进行控制。

